员工不辞而别单位要怎么处理?不辞而别的员工对企业有什么风险?

2023-06-09 08:58:36 来源:找法网

员工不辞而别单位要怎么处理?

作为公司首先必须明白的是:员工不辞而别绝不等于自动离职!所以,公司针对此种情况,必须马上做出相应的反应,迅速履行以下相关手续,以避免承担劳资法律风险:

处理此类情况,公司有几点必须注意:

1.公司在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应该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2.该通知书至少应该载明这些内容:自该员工旷工期满之日起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该员工在十五日之内办理档案、社保转移手续,否则后果由该员工本人承担;自该通知书开出之日起,该员工今后的所有行为均属于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

3.员工正常的劳动报酬继续及时结算并发放给该员工。

建议企业分三步操作:

1、当员工不辞而别后,先向其事先确认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一份《催告函》,催告其返回公司正常上班,告知其如有特殊情况,需履行请假手续并提交相应的证据,并告知逾期不返的后果。这是基于管理职责所做的一个行为,一个员工没来上班,企业作为管理一方,从人文关怀的角度也需要问问的。

2、《催告函》发出超过指定期限员工仍未返回的,再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缺勤达到一定天数解除劳动合同)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有建立工会的企业,解除前记得通知工会。

3、向员工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在特快专递详情单上注明所寄文件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以上操作,这样既尽到了用人单位的管理职责,也履行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程序,避免了劳动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或违法解雇的法律风险。

员工不辞而别单位要怎么处理?不辞而别的员工对企业有什么风险?

员工离职不辞而别会承担法律责任吗?

由于现在工作的选择是双方性的,因此劳动者若觉得用人单位不再适合自己时,可以提出辞职申请。但是现在有很多年轻人会选择直接走人,这样做其实是违约行为,若用人单位追究,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员工不辞而别是一种法律行为,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既可以通过语言或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出来,也可以通过其自身行为进行推定。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法律规定劳动者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预告解除,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即时解除,也可根据第三十六条规定协商一致解除。尽管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者进行倾斜性保护,赋予劳动者以单方解除权,但同时也规定了劳动者因个人原因离职时,要么预先告知用人单位,要么需同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其目的在于使用人单位能够及时进行人员安排,避免因人员变动而导致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损失,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劳动者应尽的预先告知义务。

员工若以不辞而别的方式离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行使解除权的规定,应当认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都会发生解除的后果。只是如果劳动者的违法解除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员工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会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如果员工的不辞而别为用人单位带来了损失,那么用人单位则可以请求员工承担赔偿责任。

不辞而别的员工对企业有什么风险?

员工不辞而别是现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比较头疼的一件事。不少公司认为,如果公司要随时辞退一个员工,应该支付一个月工资作替代通知金,那相应的,员工随意离职,也应该支付一个月工资作补偿。

但事与愿违,支付代通金辞退员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法律支持,而员工支付补偿暂时无法可依。更大的一个误解是:公司提前通知辞退员工,必须符合法定的三个条件才行(《劳动法》第26条),这往往是很多企业忽视的。

不少人事疑惑,钱不能扣,岂不是纵容员工随意离职?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首先,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未提前30天通知单位就随意离职,属于典型的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因此,单位若因此有损失可以向劳动者索赔。

其次,针对急着跳槽去其他单位工作而漠视劳动合同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在30天内为其办理退工手续。考虑到社保公积金不能白白缴纳,单位可以将员工的退工单等开出,社保退出,公积金封在单位账户,但在这30天内不将退工单员工持有联以及劳动手册交给那名员工。这样对其到下家单位工作有一定影响,以示惩戒。30天到了之后,再书面通知员工来领取上述资料。

当然,上述的方法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力度似乎不足以震撼员工,以保证劳动合同的依法履行。索赔需要证明单位自身损失,举证责任较大,打个官司往往得不偿失。拒绝退工对于本地户籍的员工还有点用,但对于外来人员和案例中辞职当老板的员工来说,根本没有效果。实践中,对于重要的员工,用人单位往往应巧妙结合脱密期和违约金来实现防止员工擅自离职的目的。

员工不辞而别的问题已得到立法部门的足够重视,正在制订的《劳动合同法》中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未依照本法规定的提前通知期限通知用人单位,即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月工资标准的2倍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员工的辞职将更加合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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